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
(2013年8月)
2011年12月,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 〔2011〕296号),试行两年来,总体运行较好,有力地促进了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序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力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
(一)坚持把促进退役士兵稳定就业作为教育培训工作的出发点,全面落实《青海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青政〔2011〕52号),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要求,通过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全力推进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工作,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积极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培训机构年检制度,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
(二)坚持统筹衔接待遇政策的原则,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可参加次年的免费短期技能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执行,退役士兵学生的学费补助除中央财政资助外,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
(三)自愿报考高等职业教育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84号)规定的考试加分优惠政策,报考省内中等专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免试入学,待学制期满,考试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报考普通高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有关证件可申请免试省内成人专升本。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政策;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予以录取。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是军地双方的共同任务,驻青各部队要从全局的高度,认真做好士兵服役期间的教育培训工作,让每一名战士都能掌握一门或几门专业技术,使他们成为军地两用的复合性人才,为退役回到地方参加经济建设奠定能力素质基础。
二、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一)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地方政府统一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义务兵按2年计发、下士按3年计发、中士按4年计发、上士按5年计发、四级军士长按6年计发。所需资金省与州(市)县按8∶2比例负担,具体由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二)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青政办〔2004〕84号文件规定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优惠政策。企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按3年内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按最高上浮上限50%执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按最高上浮上限20%执行。
(三)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措施和办法,切实把扶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制定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创业。
三、切实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
(一)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对象是: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烈士子女退役士兵。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省直机关、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中央驻青单位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完成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及时协调落实安置任务,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按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到上岗为止;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伤残退役士兵原则上安排在事业单位,财政部门保证工资和经费,享受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三)在招录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对符合报考公务员条件的退役士兵,考录笔试成绩加5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全省事业单位招聘中,除专业技术岗位外,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每年拿出招聘岗位的15%定向招聘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按相关规定,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省内各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四)鼓励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并参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 〔2010〕13号)精神,享有政策优惠。企业每吸纳一名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补贴和奖励的期限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一次性奖励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同时,为企业吸纳的退役士兵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由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
(五)建立面向未来的军地联合培养使用人才长效机制。部队要结合地方实际需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创新教育培养方式,逐步建立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培养选拔制度,有效提高退役士兵服务基层工作能力,为退役士兵向基层工作岗位打好基础。从2013年起,依据青办发〔2013〕3号文件规定,连续5年每年从退役士兵中公开招聘50人分配至青南地区乡镇工作。2013年,从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基层公安干警编制中拿出150名,面向退役士兵公开考录。从2014年起,连续4年根据自然减员情况和基层实际需求,每年在基层政法干警考录中采取定向考录的方式招录100名退役士兵。考录合格者派送到青海省职业警官学院进行为期两年的学习培训,取得相应学历资格后,定向分配到基层派出所工作。
四、扎实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障服务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省内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5年内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一)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保险接续: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五、调整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为体现对义务兵家庭的照顾和优待,实行城乡统一的优待金制度。并在原基础上适当提高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即从2013年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每人每年调整提高到10000元,省财政与州(市)县财政各负担50%。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承担。
六、着力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落实责任、组织上提供保障,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加强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和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成绩突出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切实强化分工协作力度;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订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要始终不懈抓好拥军爱兵的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扬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和在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重大作用,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关爱军人,情系国防,定期总结、宣传各行各业优秀退役士兵成才报国先进事迹、各级推动安置工作先进经验、社会各界支持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爱国拥军、关爱士兵的良好氛围。